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探讨

   日期:2019-03-14     浏览:165    

综合管廊建设在国内仍处在研究探索和试验阶段。目前,国家针对地下空间、综合管廊建设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综合管廊设计施工技术规范不明确,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经验缺乏,建设资金、政策以及建成后管理等受诸多问题困扰。

存在问题

目前综合管廊建设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现有的综合管廊建设主要靠政府的行政主导作用,推行建设综合管廊过程中,一些本该由法律来规范的行为以行政手段来执行,其力度必将大打折扣,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二是技术规范不完善。目前国家标准除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有关于设置综合管廊的条件外,仅电力行业在《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中有关于电缆隧道中电缆敷设技术要求。其他管线技术规范标准基本上都是针对直埋或者架空敷设制定,没有关于综合管廊的相关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各种管线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也不完全适用于综合管廊。三是综合管廊投资主体不明确。传统的城市道路管线建设模式是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原则,由新建或改建道路的建设单位作为主持单位,各公用事业管线单位自行筹措资金,安排计划,按规划部门的管线综合规划经审批后安排施工。在道路建成后,各管线单位如有需要维修或增设管线,需要向市政道路管理部门提出施工许可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一旦实施建设综合管廊工程后,势必要将相关公用事业管线纳入管廊敷设,而综合管廊主体土建工程一般与道路同步建设,其增加的建设费用与各公用事业管线取消直埋后减少的费用如何分摊,目前各地均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四是管理协调困难重重。目前国内没有综合管廊的建设规程条款,也没有专门的建设和管理机构。采用传统直埋敷设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线进入综合管廊,如果没有政府规定的建设费用分担措施,而作为综合管廊的建设单位又不具备管线综合、建设资金筹措及建设计划安排等协调管理职责的话,将会造成建设与管理上的混乱。五是综合管廊运营模式有待探讨。传统的直埋管线敷设完成后,其管理维修工作及其费用均由各管线单位自行负责。而管线进入综合管廊后,如果没有一个专门机构来管理和协调,必将造成各类管线维修养护或扩容增容之间的矛盾。综合管廊本身的管理维护费用直接影响到综合管廊的使用功能。各类管线的管理维修与综合管廊的管理维修由谁承担及相互协调问题,以及综合管廊管理维修费用的来源问题均应作进一步研究。

完善建议

一是立法推动。城市地下管线种类繁多,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8大类20余种管线。管理体制和权属复杂,涉及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30多个职能和权属部门。由于历史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地下管线基本上是各建设单位各自为政、条块分割、多头敷设、多头管理,涉及利益很多。建议借鉴一些地方做法,出台《城市地下管线条例》及工程技术规范和施工标准,打破部门之间管线管理利益关系,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同步实施。

二是多元投入。地下管线管理部门多,建议自上而下组建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组织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建立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多形式投融资机制。要统筹考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行费用、投资回报和管线单位的使用成本,合理确定管廊租用价格标准,研究制定加强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管理等制度。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以及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引导民营资本参与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

三是因地制宜。把城市地下管网全部挖了重来不太现实,最好是新城新布局、老城老办法。在新规划建设的城区,在道路施工同时完成综合管廊布设,所有地下管线必进入,否则不批准施工。在老城区或建成区,先在隐患较大的区域建设综合管廊,这些地方施工时要挖深一点,避开现有管网;近几年建设新区域逐步推进,最终全城形成综合管廊网络。

刘 平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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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西部地区土木建筑学会联盟第十四届学术年会的通知(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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