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过修改《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的报告的决定

   日期:2019-03-14     浏览:137    

2017年3月3日,我会召开“第十一届二次理事会会议”。各位理事一致同意通过修改《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的报告。修改后的《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如下:

 

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土木建筑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与组织,调动全省广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土木建筑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结合我省土木建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是由湖北省土木建筑学会设立并承办,面向全省土木建筑领域的科学技术奖项。

第三条  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促进行业发展的方针,其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加强对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的管理,设立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评审组)。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推荐项目的预审、评审委员的聘任、评审会的组织及颁奖等工作。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湖北省土木建筑学会秘书处。

第五条  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实行单位推荐、专业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审定和公示授奖制度。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由湖北省土木建筑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组成,总人数9—13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长1人。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组建评审委员会;

2、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3、对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4、为完善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5、研究和解决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高校、科研单位、企事业等机构的业内知名专家和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15-21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奖励委员会聘请,每届按不少于20%的比例轮换,从湖北省工程建设专家库中随机选定。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负责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2、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3、对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4、对完善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根据候选项目类型,按相近类别、专业分别设立。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初评工作。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组员若干。组员每届由奖励委员会从湖北省工程建设专家库中随机选定。

第十一条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推荐项目的初评;

2、按评审标准和办法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获奖项目;

3、对初评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4、为完善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    奖项设置、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十二条  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授予以下四类成果的个人或集体:

1、属于国内首创,本行业先进和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2、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有创新性技术改进,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3、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4、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技术情报等方面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益的科技成果。

第十三条  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设一、二、三等奖。每两年评审、授奖一次,每次获奖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60%,其中,一等奖占获奖项目总数的20%,二等奖占获奖项目总数的30%,三等奖占获奖项目总数的50%。必要时可设“特等奖”。

    第十四条  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奖项的推荐范围为:土木建筑领域中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计算机软件等建设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后进一步开发应用的国外先进技术和工艺;为行业服务的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技基础性研究成果;与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相关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效益的科技成果;采用新技术、新成果完成的有示范作用的项目等。

第十五条  申报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技术(或方法)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或地区领先水平。

2、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并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效益。

3、成果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对提高行业或技术领域的科技含量,推动行业或技术领域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第十六条  申报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完成单位应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同时是湖北省土木建筑学会单位会员;

2、主要完成单位应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重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关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3、主要完成人应是湖北省土木建筑学会个人会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②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过程中有重要技术创新;

③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十七条  申报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由以下三个渠道推荐:

1、建设、铁道、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2、各市、州、直管市土木建筑学会;

3、湖北省土木建筑学会分会、专业委员会。

湖北省土木建筑学会单位会员单位可以自荐参选工程,但须报经上述三个推荐渠道之一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推荐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应当征得候选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的同意。推荐单位应对推荐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包括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并加盖公章。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数额,按照相应的奖励等级推荐。

第二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共同向推荐单位申报。

第二十一条  推荐项目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有争议的项目须推荐前已得到妥善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推荐项目不予受理:

1、  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

2、  不符合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和条件的;

3、项目未通过验收(评估)或验收(评估)不满一年(软件类六个月)的;

4、推荐书及其附件材料不齐全或未按要求填写的。

 

第五章    评审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如下:

1、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的;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高,取得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重大推动作用的,可评为特等奖。

2、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的;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较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较大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3、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的;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4、  在关键技术上有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的;通过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四条  获得特等奖和一等奖的项目,作为备选项目,推荐参加全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和推荐参加国家相关奖项的评审。

第二十五条  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的资料预审:申报项目是否属于奖励范围和符合基本条件,推荐表的填写及其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等。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资料,可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提交评审并退回资料。

资料预审合格的,提交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并通过记名、限额投票产生评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通过初评的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评审会议通过记名投票产生评审结果,项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评委表决通过。

评审委员会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其中,推荐一等奖以上的项目需在评审会议进行答辩。评审会议通过记名投票产生评审结果。二等奖以上项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评委表决通过,三等奖项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到会评委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且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的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授奖项目,通过学会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20天。

第三十条  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推荐评审项目有利益关系的评委应回避;与推荐评审的项目为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委应回避。

第三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技术秘密、剽窃其科技成果。

 

第六章    异议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说明原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原件。

第三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内容不实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第三十四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必要时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第三十五条  授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媒体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并视情节取消其一定时期内单位和个人申报获奖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三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对公示期结束后没有异议的推荐获奖项目批准并公告。

第三十七条  获奖项目奖励的主要完成单位数和主要完成人数实行限额:

一等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8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2人。对特大型工程可适当增加。

二等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6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对特大型工程可适当增加。

三等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8人。对特大型工程可适当增加。

必要时设特等奖,其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10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

第三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向授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颁发奖牌、证书。

 

第八章    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 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接受湖北省科技厅及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

第四十条 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和异议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可向奖励委员会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土木建筑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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