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四届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创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3-14     浏览:164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建筑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表彰在建筑创作设计中涌现出的优秀工程项目,鼓励建筑师的创作热情和探索精神,提高建筑理论与创作水平,以扩大建筑师在全社会的影响。按照《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创作奖申报及评审条例》的规定,我会决定于2006年组织开展“第四届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创作奖”的评选工作。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创作奖”是我国建筑创作优秀成果的最高荣誉奖之一。依据该奖项申报及评审条例的要求,本奖项的产生,采取由单位申报、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的办法进行。为此,请申报单位严格遵照《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创作奖申报及评审条例》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及要求,填写(电脑操作打印)申报书一式三份以及相关资料(按A3标准装订成册)一套(并附作品光盘),并经申报单位审定和签署意见后,于5月30日前报送中国建筑学会。鉴于评审工作的需要,另请提供作品演示光盘(5分钟内)。同时请将评审费1000元,按下述银行和账号一并汇入我会。
    本届建筑创作奖报送项目的日期限定为1997年12月3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建成的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由多家设计的,可以联合申报,外国在华企业设计的项目与国内企业的作品同等对待。
    为搞好申报及评选工作,现将中国建筑学会制定的《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创作奖申报及评审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中国建筑学会学术部
    邮政编码:100835
    联 系 人:米祥友  王  京
    联系电话:88082240  88082242
    传    真:88082243
    电子信箱:
xsb@chinaasc.org
    开户名称:中国建筑学会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百万庄支行
    银行账号:0200001409089016892

    附件:1.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创作奖申报及评审条例》
          2.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创作奖申报书(见资料下载区)

附件1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创作奖申报及评审条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鼓励广大建筑师的创作热情和探索精神,推进我国建筑设计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提高建筑创作水平,中国建筑学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创作奖”。

    第二条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创作奖”是建筑创作优秀成果的最高荣誉奖之一,该奖每两年举办一次。奖项等级分为“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创作优秀奖”和“建筑创作佳作奖”两个等级,通过评奖活动,表彰获得建筑创作优秀和佳作奖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和主要创作人员。

    第三条“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创作奖”的申报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申报的项目在申报前应为已建成的工程。

    2. 工程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建设和投资规模。

    3. 主要设计创作人员应为中国建筑学会会员或本会地方学会会员(非会员者可以同时办理入会手续)。

    第四条 申报条件(资格):申报项目还必须具备下述任意一款条件。

    1.能处理好建筑的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关系。

    2.在理论和设计上确有发展,具有先进的水平。

    3.工程设计上有一定的特色,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4.注重新技术和新材料的应用,有较好的使用功能。

    5.构思新颖,有创意,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促进作用。

    6.解决了技术上的难题, 能较好地处理与环境的协调统一。

    第五条  申报程序和要求:

    1.符合本条例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参加该奖项的评选。

    2.申报项目应按规定内容填写《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创作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一式三份。《申报书》内容包括(1)申报表;(2)可以说明设计意图的主要图纸(总平面、平面、立面、剖面),图纸规格为A3;(3)提供能反映建筑物造型及不同角度的彩色图片,并注明工程名称、设计单位、竣工时间;(4)提供能说明本工程设计概况及特点的提要,限1000字以内;⑸提交的上述申报材料按A3标准装订成册(一套),同时附上光盘;⑹鉴于评审工作的需要,并另提供作品介绍的演示光盘(5分钟内)。

    3.申报项目按其排名顺序注明主要创作人员,并写明主要负责的工作内容,主要创作人员不宜超过3人。

    4.申报项目应由申报者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5.所有申报材料应按申报通知要求的时间,报送中国建筑学会学术部“建筑创作 奖”评审办公室。

    第六条 每一申报项目应缴纳相应数额的评审费,具体费额以每届评选通知的规定为准,评审费应与报送申报项目的同一时间内汇到我会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七条  由多家单位合作设计的工程项目应联合申报(含与国外单位合作设计的项目);国外企业在国内设计的工程项目可自行申报;我国企业在国外建设的工程项目,符合报送条件的亦可申报。每项工程项目申报本奖仅限一次。

    第八条  在设计单位和创作人员的署名上有争议的以及出现过质量事故并导致不良影响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九条  评审标准,根据本条例申报条件的要求,进行衡量工程项目的优秀水平。评审标准可依据下述条款进行综合评定。

    1.在体现“适用、经济、美观的建筑设计方针方面(显著、较大、良好、一般)。

    2.建设项目能否很好地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方面的具体体现(显著、较大、良好、一般)。

    3.在建筑规划、设计构思和理论创新方面的发展(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国际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和一般水平)。

    4.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和应用,体现在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实用价值方面(很大、较大、良好、一般)。

    5.在设计和创作水平方面的有关国内外的反映及评价(很好、良好、一般)。

    第十条  评审程序:

    1.申报工作截止后,由中国建筑学会学术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注册和资格预审,待预审完成后应将意见和全部资料提交给评审委员会。

    2.评审委员会依据本条例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对汇总项目逐一进行核实、评议和观看演示光盘,在进行初评、筛选、提出候选方案后,再进入下一轮评审。在第二轮评审时,每位评委应认真阅读评奖材料和初评意见,依照统一标准,严格把关和公平、公开、公正的评选原则,最后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获奖项目名单。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应由学会领导和本学科著名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人数一般为9至11人,其中主任委员应由学会的正、副理事长担任。

    有申报项目的专家不能进入评委会。同一单位进入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不宜超过1人。

    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于表彰前应在中国建筑学会网站或其它媒体上向社会和业界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由中国建筑学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获奖结果(包括获奖项目的特点及概况)在中国建筑学会及其它相关的出版物上进行介绍和公布。

    第十四条  资金来源,报名费和国内外企业的捐助。

    第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修改权属中国建筑学会;该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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