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住建行业重点整治“红顶中介”的通知

   日期:2019-03-14     浏览:207    

鄂建办〔2015〕25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局、园林局、公积金管理中心,武汉市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重点整治“红顶中介”的通知》(鄂办发〔2015〕38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全省住建行业整治“红顶中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内容

(一)加快推进脱钩改制

全省住建行业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主管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各级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在过渡期内,按照政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与主管部门实行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职能分离,财务分账、办公场所分开(以下称“五分开”)。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主管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

(二)破除中介服务垄断

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公告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清理取消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的中介服务市场保护政策,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三)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

住建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四)开展“红顶中介”专项治理

1.治理中介服务机构的垄断性问题。主管部门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按规定要求限期完成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的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的脱钩工作。

2.治理中介服务机构与主管部门的利益链问题。主管部门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违规开支、报销费用;不得违规购买中介服务,不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

3.治理机关工作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违规兼职(任职)的问题。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领取报酬、持股分红、占有财物、报销费用,勾结中介服务机构套取国家资金等。

4.治理中介服务机构向企业乱收费的问题。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借助行政权力搞行业垄断,强制企业入会、参加各类培训班、研讨班并收费,强制收取赞助费、咨询费、服务费、审验费等。

二、  方法步骤

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机构编制部门(审改办)牵头负责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整治“红顶中介”,省厅负责指导本系统本行业做好相关工作。各级住建部门要根据工作要求,明确牵头处室及责任分工。

(一)精心安排部署(10月20日至25日)

各级住建部门制订工作方案,召开工作会议,部署安排重点整治工作,明确任务及责任分工,省厅牵头组织全省住建行业“红顶中介”重点整治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细化工作方案,具体组织本行业(本单位)“红顶中介”重点整治工作。

(二)全面梳理问题(10月26日至11月5日)

各级住建部门、单位,在“红顶中介”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再次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和前期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建立台账。厅机关各处室要组织人员,对本行业中介机构清理和自查整改情况进行一次再检查、再督促。

(三)开展重点整治(11月6日至12月20日)

各级住建部门、单位针对查找梳理的问题,对照重点整治内容,有针对性的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目标,完成时限、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实行销号管理,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加强对本行业“红顶中介”问题整改的工作督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治“红顶中介”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住建部门及所属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同步进行。坚持“一把手”抓总、分管领导主抓、各部门各行业具体组织实施,不折不扣的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坚持问题导向。各级住建部门要发扬“严、细、深、实”作风,把发现问题、调查问题、解决问题贯穿始终,治“病树”、拔“乱树”,正“歪树”,重拳整治住建行业中介乱象,积极推进住建行业反腐倡廉工作,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三)严明工作纪律。各级住建部门要准确掌握有关政策,排除干扰,深入实际,确保重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管处(科)室履行监管责任不力,整治走过场,中介服务机构存在明显问题却没有发现、没有整改的,以及中介服务机构不配合、不支持的,要严肃处理。

各市、州住建部门重点整治阶段情况,于11月10日报省住建厅人事处;重点整治总结于12月20日上报。

联系人:张若冰,电话(传真):68873030,电子邮箱:614984382@QQ.com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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