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湖北省地方标准《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9-03-14     浏览:144    

鄂建文〔2013〕110号

各市、州、县(区)住建委(局)、规划局、房产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提升建筑节能水平,省住建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地方标准《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559-2013)(以下简称《标准》),并于2013年6月27日发布,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步骤
    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9号)的要求,《标准》实施采取分区域、分阶段逐步推进,具体执行范围和时间如下:
    (一)武汉全市域和其他市、州、直管市中心城区新建居住建筑项目,2013年12月31日前为过渡期。在此期间提交审查的施工图文件应优先执行《标准》,并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自2014年1月1日起,设计单位提交图审的施工图文件必须符合《标准》的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严格依据《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县(含县)以上城区新建居住建筑项目,开始实施《标准》,设计单位提交图审的施工图文件必须符合《标准》的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严格依据《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
    二、执行要求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应做好《标准》宣贯工作,处理好新旧标准过渡的衔接问题。
    (二)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应明确职责,在项目建设的规划、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备案等环节,严格执行《标准》中第4.2.2、4.2.3、5.0.1、5.0.2、5.0.3、5.0.4(2.3)、5.0.7、5.0.8、 6.1.1、6.1.3、6.1.4、6.4.3、6.4.4、6.4.6、6.4.7、6.4.8、6.4.9、6.4.10(1)、6.4.11、 6.4.12(1.2.3.4)、7.2.2等重要条文规定。
    (三)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关于印发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审查要点的通知》(鄂建〔2013〕18号)要求,进行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和审查。对不符合标准重要条文规定,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和审查要点规定的内容,在设计说明、设计图纸、计算书中表述不一致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一律不得审查通过,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各市、州、县住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新建建筑规划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管和验收备案管理,保障《标准》的实施。对不符合《标准》的项目,规划审查不予通过,设计审查不予批准,施工不予许可,工程不予验收,并强制进行整改。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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