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硅酸盐学会

编辑 锁定
中国硅酸盐学会(The Chinese Ceramic Society,CCS),创建于1945年,是由中国硅酸盐(无机非金属材料)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是具有学术性、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1] 
中文名
中国硅酸盐学会
外文名
The Chinese Ceramic Society,CCS
注册机构
民政部
业务主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登记证号
3741
社会信用代码
511000005000021765 
组织状态
正常

中国硅酸盐学会发展历史

编辑
中国硅酸盐学会的前身是中国陶学学会(简称中国陶学会)创建于1945年,1951年1月改名为中国窑业工程学会,同年10月因故停止活动。1956年12月在北京成立了中国矽酸盐学会筹委会,1959年11月在上海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大会决定将我会定名为中国硅酸盐学会。

中国硅酸盐学会主要职能

编辑

中国硅酸盐学会组织宗旨

其宗旨是团结广大硅酸盐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

中国硅酸盐学会业务范围

1、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技交流,开展民间国际科技合作等;
2、编辑、出版科技书刊;
3、开展继续教育和科普工作;
4、开展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5、发现、推荐和培养人才,开展表彰和奖励工作;
6、举办国内外科技展览、展示活动。

中国硅酸盐学会交流活动

国内活动
每年召开各种类型的学术会议20余次,参加者数千人;
国际活动
水泥混凝土国际会议、国际高性能陶瓷会议、国际耐火材料会议等;展览: 中国玻璃国际工业技术展览会、中国国际玻璃及搪瓷工业技术和设备展览会等; 期刊: 《硅酸盐学报》、《硅酸盐通报》、
《现代技术陶瓷》、《建陶情报》等。
参加国际组织
国际玻璃协会; 国际陶瓷联合会; 联合国际耐火材料学术会议组织; 国际晶体生长组织。为上述4个国际组织的执委会成员。

中国硅酸盐学会组织结构

编辑

中国硅酸盐学会机构设置

最高决策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次,选举产生理事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学会工作。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高级会员、团体会员和外籍会员,现有个人会员33000余人,团体会员40个;设18个专业分会和3个工作委员会;现有地方学会124个;学会办事机构设5个部(室)。

中国硅酸盐学会理事会

中国硅酸盐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名誉理事长:张人为 理 事 长:徐永模 副理事长:陈立泉、徐德龙、姚 燕、罗宏杰、李建保、南策文、周 玉、张联盟、彭 寿、 李新华、晋占平 秘 书 长:晋占平 副秘书长:刘 捷、谭 抚中国硅酸盐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 丁奇生 马眷荣 王子明 王守业 王作杰 王迎军 王栋民 王益民 王继扬 王培铭 王肇嘉 包亦望 卢忠远 史才军 叶宏明 宁 伟 白志民 石新勇 刘 捷 刘长发 刘世民 刘加平 刘光华 刘建彪 刘韩星 同继锋 吕忆农 孙存稳 师 红 成来飞 朱良文 朱建勋 朱振峰 朱惠英 邢 锋 何天雄 余其俊 吴大选 吴少鹏 吴以成 吴建青 张 申 张文生 张伟儒 张军杰 张战营 张联盟 李 江 李 辉 李云飞 李叶青 李亚伟 李兆廷 李红霞 李宏彦 李建华 李建保 李富业 李敬锋 李新华 杜卫东 杨 辉 杨小英 杨长辉 沈 军 沈春林 沈晓冬 肖汉宁 苏 逵 邱建荣 陈 文 陈 辉 陈大明 陈小龙 陈立泉 陈宇腾 陈克新 陈初升 陈国荣 陈育群 周 玉 周丽玮 周健儿 周清浩 孟令彦 季尚行 林 红 林克辉 林楚荣 罗仲宽 罗宏杰 罗豪甦 范素华 南策文 姚 燕 姜 宏 胡丽丽 胡曙光 赵 谦 赵修建 倪 文 唐志尧 徐永模 徐洛屹 徐德龙 晋占平 翁文剑 袁运法 诸葛培智 陶绪堂 高 濂 高雅春 高瑞平 崔 琪 崔庆刚 崔素萍 崔源声 梁新清 梁嘉琪 阎培渝 隋同波 黄 勇 龚江宏 彭 寿 曾大凡 温兆银 焦永道 程 新 程金树 蒋 洋 蒋伟忠 谢 军 韩高荣 廖立兵 缪昌文 谭 抚 樊先平 潘 伟 薛忠民 [2] 

中国硅酸盐学会常务理事

中国硅酸盐学会第八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名单
(按姓名笔画排列)
马眷荣王迎军王益民王肇嘉包亦望朱建勋吴以成张申张联盟李红霞李建保
李新华杨辉苏逵陈立泉周玉 周健儿罗宏杰南策文姚燕胡丽丽
赵修建倪文徐永模徐德龙晋占平高瑞平崔琪崔源声梁新清彭寿曾大凡
温兆银焦永道程新蒋伟忠缪昌文潘伟薛忠民 [3] 

中国硅酸盐学会组织章程

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硅酸盐学会,英文名称为The Chinese Ceramic Society,英文缩写为CCS。
第二条本会是由中国硅酸盐(无机非金属材料)科学技术工作者、单位和团体自愿结成,具有学术性、非营利性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民主办会精神,弘扬“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崇尚科学,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团结广大硅酸盐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邮政编码:10083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在硅酸盐领域内从事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
二、开展国际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参加国际学术组织;
三、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科普活动、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供科技咨询服务,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四、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音像、电子制品;
五、举办科技成果及产品展览、展示活动;
六、培养和举荐科技人才,设立科技奖项,表彰、奖励科技成果和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科技工作者及学会工作人员;
七、接受委托承担课题研究、项目评估、标准制定,成果鉴定、技术仲裁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任务;
八、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依法兴办科技事业和其他实体,建立和运作基金会;
十、完成政府部门和中国科协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荣誉会员和外籍会员。
会员由本会办事机构发展和管理,亦可由本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硅酸盐学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和本会专业分会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和专业领域内发展学生会员和普通会员并进行管理。
第八条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相应条件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学生会员
普通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在读研究生、本科三年级(含)以上成绩优良的学生。
二、普通会员
从事硅酸盐及其相关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 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
(二)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三)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工作三年以上或非本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相当学术水平;
(四) 从事管理工作,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
(五) 已毕业的学生会员。
三、高级会员
从事硅酸盐及其相关工作,取得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以及获得博士学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 在硅酸盐领域学术界、工程界做出重要贡献;
(二) 荣获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和本会科技奖;
(三) 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学术论文或著作;
(四) 担任本会理事、专业分会或省级学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
(五) 从事学会工作十年以上,对本会有重要贡献。
四、荣誉会员
荣誉会员为终身荣誉称号,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审议批准,并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对中国硅酸盐学科和技术发展及本会建设有特殊贡献的人士;
(二) 对中国友好,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的外国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
(三) 曾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或省级学会、本会专业分会理事长(主任委员),任期届满者。
五、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中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专家。
六、团体会员
与硅酸盐(无机非金属材料)领域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队伍,愿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设计、教学(院、系)、生产、管理等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一) 学生会员和普通会员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批准,或经本会授权的省级学会和本会专业分会批准并报本会登记备案。会员证由理事会授权机构统一制作,省级学会和本会专业分会颁发。
(二) 高级会员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会两位高级会员介绍或本会办事机构、省级学会和本会专业分会推荐,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批准,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三) 外籍会员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本会两名高级会员介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
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本会颁发团体会员证书和标牌。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会员、普通会员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活动以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优先、优惠得到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五) 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高级会员
除享有普通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免费获得《硅酸盐学报》或《硅酸盐通报》一份;
(二)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科技联谊活动;
(三) 受本会委托,代表本会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及其活动。
三、外籍会员
(一) 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二) 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
(三) 可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团体会员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反映团体会员单位内本会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 获得本会活动计划、资料和信息,并参加有关活动的优先权;
(四) 请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和相关服务,协助开展科学普及活动,举办科技培训班、讲座和报告会的优先权;
(五) 定期免费或优惠获得本会编辑、出版、发行的有关出版物和资料等;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生会员、普通会员
(一)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高级会员
除履行普通会员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为学会建立人才库提供个人技术简历,并按本会要求定期进行更新;
(二) 承担本会委托的适于高级会员的工作。
三、外籍会员
(一)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 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推荐专家来华进行学术交流;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团体会员
(一) 遵守本会章程和本条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组织本单位会员及科技人员开展学会工作;
(三) 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信息及资料;
(四) 协助本会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继续教育、咨询和编辑、出版等活动;
(五) 经本会授权,在本单位协助本会发展和管理学生会员、普通会员;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管理
一、学生会员、普通会员可由本会授权省级学会、本会专业分会、团体会员单位协助本会管理;高级会员、荣誉会员、外籍会员和团体会员由本会管理。
二、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至6月份。会费标准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三、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或1年不缴纳会费、经本会提示后半年内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四、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会员触犯刑律,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上届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会员代表由省级学会和本会专业分会和有关单位推荐产生,下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为当然代表。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硅酸盐领域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管理人员。理事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单位理事。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理事工作时,原推选单位可提出更换要求。常务理事会可批准理事的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当选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曾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授予本会名誉理事长或聘为本会顾问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但应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为履行。
第二十六条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由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的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副秘书长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领导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九条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开展本专业领域内的活动。分会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有明确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权威和影响,并应明确承诺对分会活动给予充分支持。分会办事机构必须与挂靠单位在同一城市。
二、不得另订章程,不得另设分支机构。除经理事会授权,在少数特定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场合使用冠以“中国”的英文名称外,分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中、英文字样。
三、领导成员由分会理事会(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前应取得本会同意,选举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积极开展活动,一般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学术活动。分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中国科协备案,到民政部登记或注销。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硅酸盐科技工作者集中的地、市、县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向同级科协和民政部门申请成立地方硅酸盐学会,批准后报本会备案。
本会与地方硅酸盐学会之间为业务指导关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中国科协和政府拨款;
三、境内外个人、团体、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办事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经费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会会徽为圆形,硅氧四面体和火焰两个图案作为会徽的主题居于中心位置,会徽背景为地球,上方为本会的中文名称,下方为本会的英文名称,火焰下方的阿拉伯数字“1945”,表示本会前身中国陶学会的创建年份。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于2004年12月18日经本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备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词条标签:
组织机构 科技产品 社会团体 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