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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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学会(Chinese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CHES)成立于1931年4月,前身是中国水利工程学会;1957年更名为中国水利学会。它是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水利部领导下的全国性水利科技工作者的学术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文名
中国水利学会
外文名
Chinese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
成立时间
1931年4月
主管部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中国水利学会发展历史

中国水利学会自1931年成立至今已发展成为拥有8万多个人会员、近百家单位会员和44个专业委员会的国内最大水利学术团体,归口管理5个国际学术组织中国国家(地区)委员会。中国水利学会80 多年的历程经历了两个重要时期。第一个时期是1931 年4 月成立至新中国成立前的中国水利工程学会时期;第二个时期是新中国成立后到现在的中国水利学会时期。 [1] 

中国水利学会组织刊物

主办有《水利学报》、《水科学进展》、《泥沙研究》、《岩土工程学报》、《灌溉排水学报》等国内核心水利期刊。 [2] 

中国水利学会组织机构

中国水利学会秘书处是学会办事机构,目前有综合组织部、学术交流部、标准化部、事业发展部等4个部门。

中国水利学会建设宗旨

促进水利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与人才的成长。

中国水利学会业务范围

·组织国内与国际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普及水利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与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编辑出版水利科技期刊与学科专著。
  ·举荐科技人才,表彰与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人。 [3] 

中国水利学会组织章程

中国水利学会章程
(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THE CONSTITUTION OF CHINESE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水利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CHES。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作为发展我国水利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团结广大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倡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优良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民主办会,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水利科技的繁荣、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人才成长,为实现水利现代化,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水利部。
第五条本团体住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二号,邮编:100053。本会办事机构设在水利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水利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
(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水利科技书刊;举办科技讲座及科技展览;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水利优秀书刊与论文的评选活动;
(三)发展同国外相关学术组织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促进与港澳台水利科技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
(四)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与管理水平服务;
(五)组织水利科技工作者开展行业自律活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和水利标准化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政策的制定,参加水利科技发展战略和重大科技、经济问题的调研论证,为各级决策部门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七)开展中介业务,搞好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承担科技项目研究,工程项目评估与论证,项目管理与监理;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科技成果和产品鉴定以及工程安全鉴定评价、质量鉴定、事故鉴定、合同争议处理和仲裁等工作;
(八)举荐科学技术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与奖励在学术交流、科普等活动和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人;办好面向全国水利行业的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
(九)为会员和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和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团体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由本人向本团体申请并由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团体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团体在国内主办的学术活动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本章程以下规定不适用外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及以上资历的科技人员;
2.大学专科毕业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工作3年以上,研究生毕业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同等学历的水利科技工作者;
3.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和长期专职从事学会工作的人员;
(五)高级会员应是本团体的会员,具有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应级别的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具有相当于上述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六)资深会员:应具有3年以上本团体高级会员会龄,在国内外工程界、科技界、学术界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对水利建设、水利科技进步或本团体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
(七)单位会员应为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一般应在20人以上)、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并为本团体活动作出贡献的水利及相关领域的学术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由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人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单位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3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热心学会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设常务副理事长,受理事长委托行使有关职权。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团体会员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年5月25日本团体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核准之日起生效。 [4] 

中国水利学会历史沿革

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 [5]
从1957年4月中国水利学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一大”) 到1963年10月中国水利学会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期间(“二大”),在组织上撤销了各地分会,一律改为省(市、自治区)水利学会,同时组建了专业委员会,经“二大”批准建立有防洪与规划、农田水利、水力发电、河道与港口、水工结构、施工与施工机械化等6个专业委员会。另外成立了科学普及工作委员会。全国会员人数达8000余人。
  从1963年的“二大”到1981年2月13日“三大”,学会组织蓬勃发展,却被1966年开始的十年动乱所断送,学会活动被迫停止,学会二级组织也随之自动解散。于1978年7月,中国水利学会恢复活动,组成临时常务理事会,同时建立了秘书处。恢复和重建了施工与施工机械化、水工结构、农田水利、泥沙、岩土力学、水文和水利经济等7个专业委员会(研究会)。各地方水利学会也相继恢复,到1980年底,全国除台湾省外,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都已建立了水利学会。全国会员人数已达15000多人。
  从1981年"三大"到1985年10月29日"四大",水利学会专业委员会(研究会)发展到了14个,它们是:水文、泥沙、水力学、岩土力学、水工结构、农田水利、施工、工程管理、港口航道、遥感、水利经济、环境水利、水利史、科技情报。1984年1月学会重新成立了科普工作委员会。全国会员人数已近30000人。
  1985年“四大”到1989年12月24日“五大”期间,全国除原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学会外,天津市水运学会1987年申请加入中国水利学会。海南建省之后,海南省水利学会也在筹建之中。全国会员人数达54000人。从1985年起开始吸收外藉通讯会员,已在10个国家发展通讯会员25人。学会所属各专业学术组织增加到21个,新成立的专业委员会(研究会)有:水利量测技术研究会、水利规划研究会、水利勘测专业委员会、水利渔业专业委员会、水文气象学专业委员会、计算机应用专业委员会、中国水法研究会等7个。学会工作机构除原已成立的科普工作委员会、科技咨询工作委员会、《水利学报》编委会外,四届理事会期间又成立了国际合作交流工作委员会、水利优秀学生奖学基金委员会。
  从1989年“五大”到1993年12月22日“六大”期间,除台湾、香港、澳门外,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学会(包括海南省),会员发展到74517人。学会学术组织新成立了水资源、黄河、淮河、围涂开发、减灾、统计专业委员会(研究会),学会工作机构又新成立了青年科技工作委员会、海峡两岸水利科技交流促进工作委员会、金桥工程中心、水利科技名词审定委员会。
  从1993年“六大”到1999年3月30日“七大”期间,新增个人会员18792人,会员总人数达93309人。除台湾、香港、澳门外,全国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学会。吸收河海大学、三峡总公司等22个单位为学会单位会员,尚有16名通信(讯)会员。新成立了泵及泵站、水利建设管理、水力发电、地基与基础工程、通信、碾压混凝土筑坝、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工程爆破、牧区水利、劳动保险等11个专业委员会。截至1999年3月中国水利学会已拥有35个专业委员会(研究会)、8个工作委员会、5个归口管理的国际学术组织的中国国家委员会或联络组。 [5] 
中国水利工程学会时期(1931 - 1948)
1931 年4 月22 日,在李仪祉、李书田、张自立、须恺等老一辈水利先驱的倡议下,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水利科技团体——中国水利工程学会在南京正式成立。在成立会议上,通过了会章,推选了董事,设立了机构,选举了干部。李仪祉被推选为第一任会长,李书田任副会长。从此,一批批矢志发展水利、富民强国的水利科技工作者团结在学会周围,以“集合全国水利人才之精力,求解中国今日之水利问题”为号召,以“联络水利工程同志,研究水利学术和促进水利建设”为宗旨开展活动。在当时十分困难的条件下,借助学会组织,推进水利事业,在我国水利发展史上留下了值得纪念的一页。
中国水利工程学会由董事会、执行部、特种委员会和分会四部分组成。其中,董事会是学会的领导机构,由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和董事组成,决定执行部所不能解决的重大事务,审查新会员资格,审定地方分会的成立。执行部是学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各一人组成,会长主持学会会务,是学会对外代表;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总干事办理本会日常工作,并掌管文书、会计等事宜。特种委员会是学会的专门工作组织,负责保管基金、发行刊物、介绍职业、征集会员及其他事项。分会,根据会章规定,凡在同一地方有会员10 人以上者可以组织分会;分会可以自己活动,可以有自己的章程,但不得与总会章程相抵触。
中国水利工程学会章程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第一届年会于1931 年8 月30 日在南京举行。会议讨论了六项提案,会后发表了“中国水利工程学会第一届年会宣言”、“呈请统一全国水利行政文”等文件。
第二届年会于1932 年在南京举行。
第三届年会于1933 年10 月11 日在杭州举行。为便于全国水利行政的统一,年会讨论通过了“水利”的定义,即:“水利为兴利除患事业,凡利用水以生利者为兴利事业,如灌溉、航运、发展水力等工程;凡防止水之为害者为除患事业,如排水、防洪、护岸等工程是。”年会还对统一全国水利机关、建议内政部草拟河防法等多项提案进行了讨论。
第四届年会于1934 年11 月17 日在江苏镇江举行。会议进行了董事会改选,张自立总干事介绍了《水利》月刊出版情况,颁发了第一次耕砚论文奖。
第五届年会于1935 年11 月9-12 日在天津举行。会议期间参加了中国第一水工试验所开幕典礼,颁发了第二次耕砚论文奖,通过了“集中水工试验工作尽先充实中国第一水工试验所”、“筹备编译全国水利丛书”等六项提案。
第六届年会于1936 年10 月10 日在西安举行。年会通过的主要提案有“拟建议政府请另筹河防经费发展水利生产事业免受牵制案”、“规定本会职业道德信条以资公守案”等。会议代表还参观了渭惠渠、泾惠渠、洛惠渠等工程。
第七届年会于1941年10月在贵阳举行。第六届年会后,由于战争影响,学会迁往重庆,年会没能连续举行。1938年李仪祉会长病逝。第七届年会提出水利建设如何为抗战服务的问题,会议的中心议题是贵州水利问题。蒋介石向本届年会致电,肯定了中国水利工程学会的成绩和作用,提出了希望和要求。
第八届年会于1942 年8 月3-5 日与中国工程师协会等在兰州联合举行。年会以讨论西北水利为重点。会议提出了“筹备普遍查勘后方水利以利制定全国水利建设初步计划”等提案。
第九届年会于1943 年10 月与中国工程师协会等在桂林联合举行。
第十届年会于1945 年6 月7-9 日在重庆举行。会议讨论修订会章,董事会、执行部改选等事项,还就关于三峡筑坝问题向政府提出“三峡应就防洪、航运、灌溉、水力统筹规划配合进行的建议”。
第十一届年会于1947 年10 月5 日在南京举行。会议报告了《水利》月刊的编辑情况和水工名词的编订情况,讨论了会费征收标准和会章修订案。
1948 年3 月,沈百先、朱士俊等人对台湾水利考察后,中国水利工程学会的活动基本停止。
中国水利学会时期(1949 - 至今)
创建阶段(1949 - 1957)
1949 年全国解放,祖国大地,满目疮痍,各项事业,百废待兴。水利工作更是急如燃眉。建国后一个多月,水利部组建后的第八天,就召开了各解放区水利联席会议。接着,毛主席、周总理对治理淮河、黄河、长江、海河等大江大河陆续作出了部署。此后,我国水利建设事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水利事业的发展必须以水利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条件。
当时,党中央向全国人民发出了向科学进军的伟大号召,提出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国务院成立了科学规划委员会,初步制定了十二年科学发展远景规划。新的形势,为中国水利学会重建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张含英、须恺、郝执斋在解放后不久就倡议筹建中国水利学会,并向有关方面做了一些联系工作,邀请一些水利科学界代表人物共同发起组织学会。从此,武汉、天津、太原、济南、西安等地的水利工作者先后筹组了分会或分会筹委会,发展了相当数量的会员。在全国科联及水利、电力、交通、科学、教育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1956 年2 月在北京成立了中国水利学会筹委会。
初期发展阶段(1957 - 1966)
1957 年4 月11 日,中国水利学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胜利召开。学会名称去掉“工程”二字,标志着水利科学研究在广泛性和综合性方面的重大发展。来自中央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地方水利、市政管理部门以及设计、施工、研究和教育部门的160 余位代表出席会议,这是全国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一次大的集会。水利部部长傅作义,茅以升、王明之、梁思成等到会讲话。会议讨论了张含英《中国水利学会筹备工作及今后任务》的报告,通过了《中国水利学会会章》,选举张含英为理事长,冯仲云、须恺、李锐为副理事长,郝执斋为秘书长。
中国水利学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宣告了中国水利学会正式成立。之后,各地方分会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学会,同时有了专业委员会,共组织成立了防洪与规划、农田水利、水力发电等6 个专业委员会,成立了科普工作委员会。1963 年9 月,全国会员人数已达8000 人。
1963 年10 月25 日,中国水利学会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同时召开了综合性学术讨论会。来自全国各省、市、区水利学会和论文作者代表共计200 多人出席大会,会议听取张含英代表理事会所作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第二届理事会,张含英连任理事长,冯仲云、何基沣、谭真、郝执斋、须恺、张子林为副理事长,袁子钧为秘书长。会议号召全体会员为迅速提高我国的水利科技水平,及时解决水利生产建设中亟待解决的科学技术问题发挥积极作用。
之后,学会组织有了蓬勃发展,学术活动也日趋活跃。
正当学会活动顺利发展的时候,却被1966 年开始的十年动乱所中断,《水利学报》停刊,学会被迫停止活动达10 多年之久。
恢复阶段(1978 - 1981)
1976 年10 月, 粉碎“ 四人帮”, 十年动乱结束。1978 年3 月,全国科学大会召开后,学会开始恢复活动。经中国科协和水电部党组同意,并与交通部、农业部协商,成立了临时常务理事会,负责学会工作领导,办事机构设在水电部科技司。学会恢复活动后,与国际学术界的交往也逐渐扩大。1980 年《水利学报》复刊,国内发行6000 余册,并与国外23 个国家进行了交换互赠。《泥沙研究》、《岩土工程学报》、《农田水利与小水电》等由学会主编或合编刊物也都陆续复刊、出刊。在中国水利学会的影响下,各地水利学会也陆续恢复,到1980 年底,全国除台湾省外,当时29 个省、市、自治区都已恢复建立了水利学会。水工结构、施工与施工机械化、岩土力学、水文、泥沙等专业委员会相继恢复和成立,并酝酿成立水力学、环境水利、地质勘测等专业委员会。
快速发展阶段(1981 - 至今)
中国水利学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于1981 年2 月13 日在北京召开,有217 名代表和特邀代表出席会议。中国科协书记处书记林勃民,水利部部长钱正英、副部长李伯宁到会作了重要讲话。临时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张含英作了《团结全国水利科技工作者,为实现调整时期水利任务而奋斗》的报告,总结了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来,特别是1978 年恢复活动以来的工作和经验,提出了以后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会议推举张含英为名誉理事长,选举严恺为理事长,陈赓仪、张光斗、黄文熙、张昌龄、高原、陶鼎来、谢家泽、林秉南、张泽祯为副理事长,张泽祯兼任秘书长。之后,学会组织建设有了很大发展,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学会都先后召开了会员代表大会,健全了机构,加强了领导,中青年科技人员在理事中的比例有所增加。个人会员大幅增加并开始发展团体会员,中国水利学会专业委员会由7 个增加到14 个。学术讨论会和各种培训活动十分活跃。
学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于1985 年10 月29 日在重庆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了严恺理事长代表第三届理事会所作的《锐意改革,开拓前进》的工作报告;修改了章程,选举产生了第四届理事会。严恺连任理事长,杨振怀、陈赓仪、张光斗、林秉南、陶鼎来、黄家权为副理事长,戴定忠为秘书长。会议表彰了104 位从事水利工作五十年以上的老专家,表扬了84 名学会工作积极分子。
各地水利学会建立了各级学术机构和工作机构,会国会员人数由“四大”前的34000 人增加到54000 人并开始吸收外籍通讯会员,专业委员会增加到21 个,工作委员会增加2 个。1986 年5 月编辑出版了《中国水利学会成立五十五周年纪念专集》。
学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于1989 年12 月24 日在北京召开。全国政协副主席钱正英、中国科协书记处书记刘恕等领导出席会议。会议听取并审议了严恺理事长代表第四届理事会所作的《深化改革 努力奋进 发挥学会在振兴水利事业中的作用》的工作报告。会议推选钱正英和严恺为名誉理事长,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杨振怀当选为理事长,林秉南、潘家铮、张春园、林祖乙、陈赓仪、徐乾清为副理事长,戴定忠为秘书长。
之后,学会各方面工作较快发展。个人会员人数增加到74500 多人,分支机构增加到33 个。逐c-0.6步形成了学会自主活动之后,学会在继续加强组织建设、学术交流及科学普及工作的同时,锐意改革、积极开拓,承担了部分政府委托的工作。主办了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承担了水利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承担了水利部职称考试和职称评审工作,开展了职业资格与工程教育论证的前期工作,发起并主办了“中国水博览会”。新的工作任务赋予了传统学会工作以新的内涵。
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于2009 年5 月25 日在北京召开。中国科协书记处书记冯长根、水利部部长陈雷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敬正书理事长代表第八届理事会所作的《开拓进取 奋发有为 进一步开创学会工作新局面》的工作报告;会议修改了章程,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推选汪恕诚、陈雷、朱尔明、高安泽为名誉理事长。
敬正书再次当选为理事长,顾浩为常务副理事长,匡尚富、张建云、沈凤生、曹广晶、马建华、薛松贵、王乘、雷志栋、殷保合、晏志勇为副理事长,李赞堂连任秘书长。

中国水利学会科技奖励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鼓励和引导广大水利科技工作者献身水利科学技术事业、勇攀水利科技高峰,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水利事业的发展,在水利部科技进步奖取消以后,根据水利行业内各有关单位和众多专家的意见,按照国家《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学会牵头申请设立的“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于2002年3月28日获得国家批准。
“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是面向全国水利行业的行业科学技术奖。它突破了以往部门科技进步奖的地区、部门界限,将奖励对象确定为凡为水利事业发展和水利科技进步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科技成果。学会以跨行业、跨地区、跨部门和联系广泛的特点,以五湖四海的胸襟和海纳百川的气度,通过通畅而严格的申报渠道,将那些创新力度大、科技含量高、综合效益好,对水利技术创新与行业科技进步有重要贡献的重大成果推荐上来,进入评审程序。学会始终将科学、公正作为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的生命线,把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办成水利行业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的科技奖。 [6]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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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百科地球科学分类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 组织机构 社会团体